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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组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现。它们与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和司法机关实现了功能互补,发挥了独特的社会监督功能,对形成国家保护、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首先对社会监督作了定义,并对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功能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界定。再以消费者协会为切入口,运用非政府组织和比较研究的理论工具,对消费者协会的非政府组织性质展开分析,阐明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效应互补关系;通过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组织的成长发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着重分析了我国消费者协会的体制现状和社会监督工作现状,寻找出我国消费者组织在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方面的局限性,即:缺乏独立性、权威性和广泛认同的社会公众性,缺少有效的监督载体、缺少反映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畅通渠道和足够的政策资金支持。本文以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改制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为案例,从理论意义和现实基础、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比较角度,以及消费者组织的体制机制创新、观念意识创新、方式方法创新三个层面,提出了加强和完善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功能的对策建议。即通过强化消费者组织的独立性,建立组织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增强组织本身的服务意识,提升组织的社会地位和公信力;发挥组织的教育引导作用,健全事前的社会监督;完善社会监督权的行使方式,最终构建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