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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管辖是海事诉讼法理论和海事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如何正确理解有关海事诉讼管辖的法律界定和相关的理论问题,如何把握海事司法实践中有关海事诉讼管辖冲突的处理,对于成功审理海事案件,依法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海事诉讼管辖的特殊性,笔者从横向上把海事诉讼管辖分为实体海事诉讼管辖和非实体海事诉讼管辖。所谓实体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实体纠纷行使的管辖权。它一般包括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在实体海事诉讼管辖中,协议管辖是最具典型性的,本文用专章对其进行了论述。所谓非实体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对与海事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和其他临时措施,以及对海事案件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行使的管辖权。它一般包括海事请求保全管辖、海事强制令管辖、海事证据保全管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管辖和海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管辖。其中,海事请求保全管辖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管辖是非实体海事诉讼管辖中最富特色的,本文也分别用专章对它们进行了论述。在海事诉讼协议管辖一章中,笔者着重分析了提单管辖权条款的主体、效力和解困对策。在海事请求保全管辖一章中,笔者着重分析了海事请求保全管辖、海事案件实体纠纷管辖、海事请求保全管辖与海事案件实体纠纷管辖的协调以及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案件的管辖。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管辖一章中,笔者着重分析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管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管辖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管辖与海事索赔管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管辖)的协调。最后,笔者提出了有关完善我国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海事请求保全管辖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管辖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