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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公司法改革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认缴资本制度,取消成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再强制验资,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方式也可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新公司法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确实体现出无与伦比的优势,灵活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以及不再强制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创业门槛,促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对繁荣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不可没。
但事物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始终一成不变”,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瞬息万变、投资环境、公司经营复杂程度、股东和债权人地位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公司法在长期实践中,也逐渐涌现出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新确立的认缴资本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极大地动摇了资本三原则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功能,公司资产信用对公司债权人担保功能也因此受限,加剧了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交易风险更加复杂化。再例如,认缴资本制度下股东瑕疵出资也可能给债权人投资带来极大风险,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本文试图对新公司法实行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希望能为优化认缴资本制度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第一,在公司法制度方面,建议放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强化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第二,结合相关部门法的配合,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使债权人能够及时准确获知公司重大经营信息,便于公司债权人评估交易风险。第三,在诉讼程序上,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倾斜性保护公司债权人,解决公司债权人举证之难的问题。第四,在公司治理方面,可以赋予公司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的权利,让公司债权人能够参与到公司管理,从而降低公司债权人的投资风险。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新公司法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确实体现出无与伦比的优势,灵活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以及不再强制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创业门槛,促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对繁荣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不可没。
但事物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始终一成不变”,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瞬息万变、投资环境、公司经营复杂程度、股东和债权人地位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公司法在长期实践中,也逐渐涌现出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新确立的认缴资本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极大地动摇了资本三原则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功能,公司资产信用对公司债权人担保功能也因此受限,加剧了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交易风险更加复杂化。再例如,认缴资本制度下股东瑕疵出资也可能给债权人投资带来极大风险,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本文试图对新公司法实行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希望能为优化认缴资本制度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第一,在公司法制度方面,建议放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强化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第二,结合相关部门法的配合,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使债权人能够及时准确获知公司重大经营信息,便于公司债权人评估交易风险。第三,在诉讼程序上,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倾斜性保护公司债权人,解决公司债权人举证之难的问题。第四,在公司治理方面,可以赋予公司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的权利,让公司债权人能够参与到公司管理,从而降低公司债权人的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