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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业被"边缘化"的倾向越来越严重,"谁来种田,怎么种田"成为亟需解决的课题。为此,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将家庭农场确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并期待该主体能通过土地流转达到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国家粮食安全的目标。那么家庭农场如何生成、约束因素有哪些、运行效率如何、能否满足预期的目标?本文将通过理论与实证对这些问题予以回应。本研究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以河南省的家庭农场调查数据为基础,在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综合运用问卷调查法、统计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及多种计量模型等,对家庭农场生成及运行效率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理论与实证分析。首先,从交易成本视角分析了我国家庭农场生成的内外动因及约束因素;其次,构建了影响农户农地规模经营选择的实证模型,深入分析了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及不确定性因素对家庭农场生成的影响;再次,综合运用契约理论、产权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了家庭农场生成契约缔结选择的原理及影响因素,并构建影响农场经营者选择具体契约形式的实证模型;然后,运用DEA分析法测度了不同类家庭农场的运行效率状况;最后,以DEA模型测度的家庭农场运行效率值为响应变量,结合Tobit模型和一般线性回归模型,从制度结构视角分析了影响家庭农场运行效率及效益的因素。通过全文的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农户及其他契约关系人对经济利益的内在追求是家庭农场生成的主因,而主流思想观念的变革与政府的政策导向、要素禀赋条件及制度环境的变化是家庭农场生成的外在因素。(2)农户个体间的异质性和分散性增加了农地流转契约缔结的谈判成本;农地确权增强了农户对农地的财产权,但也提高了农地的租金;"产权分割"复杂化了农地产权的契约关系,提高了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农民适应新制度的路径依赖效应,提高了家庭农场实施的摩擦成本、学习成本和机会成本;而农民非农就业及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农地所承载的期望收益太多,致使农地的租金上涨。(3)社会资产专用性和场地资产专用性对农户的规模经营选择影响最突出;人力资产专用性验证了从事家庭农场等是有门槛的,并非任何农民都能胜任,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适合年轻、敢于创业的新型农民。(4)交易双方的关系越紧密,农地流转发生的交易成本就越低,但契约的治理形式越趋于简单化,导致无法形成稳定有效的契约;定额契约与分成合作契约都会引起无谓损失,而当有中介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有效的服务时,农场经营者更愿意选择分成合作契约;当务农的机会成本、户主务农兴趣和威信越高时,农场经营者更愿意订立正式书面契约。(5)四类家庭农场的运行效率整体比较低,综合效率值平均低于0.6,存在较严重的资源浪费和效率损失。(6)较小的土地规模亦能达到较高的效率水平,创造较高的产值。不存在具有普适性的家庭农场规模标准,几乎在每个规模区间内都有位于生产前沿面的家庭农场。相对而言,粮食类家庭农场比较具有效率优势的经营规模在5公顷到6公顷之间;瓜果蔬菜类家庭农场较为有效的经营规模在2.67~3.33公顷之间;养殖类家庭农场较为有效的经营规模在0.13~0.32公顷的农场;而种养结合类比较有效的规模区间是位于规模值为50~60之间的农场。(7)地权关系不稳定对家庭农场的运行效率和经营效益都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农资供应关系对家庭农场运行效率和收益的提高都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农业补贴对家庭农场的运行效率产生负面影响,但却增加了经营收益;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对家庭农场的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农业技术培训仅对规模养殖类农场具有较显著的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家庭农场发展的作用不明显,仅对规模养殖类农场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家庭农场内部管理水平对所有类型家庭农场运行效率的提升都具有显著作用;政府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仅对规模养殖类农场起到较为显著的积极影响。基于上述结论,并结合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本研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加快推进家庭农场的制度化;促进家庭农场与制度环境相容;通过政府安排,减少契约缔结成本;提高农户的学习能力,降低适应性成本;完善配套措施,提高政府支持的效果;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联合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