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民事执行制度,其中第204条首次确定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相关程序的建构上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有一些差异,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也有一些欠缺。本文拟在探讨我国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法理基础、价值评判,以及对案外人异议制度的程序建构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全文的框架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基础理论。首先,明确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内涵。其次,回顾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从无到有的立法历程。再次,论述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四个特征,即提出异议的主体唯一;必须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异议的提出具有被动性;异议之诉的法定性。最后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制度、债务人异议之诉进行了区分。第二部分,以比较法的视野,主要对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鉴于各国(地区)国情和文化传统不同,法律传统与学界研究成果不同,因而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设置、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设计上共性多于差异,我国应该在吸收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符合本国国情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第三部分,对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了价值分析。首先阐明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通过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相关学说,论述了确认之诉说、给付之诉说、形成之诉说、命令之诉说、救济之诉说与新形成之诉说的相关内容,并对以上学说进行了评析,认为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应该是具有救济的功能的,确认当事人间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排除强制执行的一种实体请求权。接下来论述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价值,即它具有实现执行实施权与裁判权的分立、扩大执行救济的适用范围的重要意义,而且阐述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应该兼具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第四部分,对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了评析。首先指出新《民事诉讼法》相对于以往立法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发展,它明确赋予了案外人起诉权并且在管辖法院、审理程序等方面都有了比较细化的规定。随后笔者从前置程序、审查主体、提出事由、与审判监督程序的混同角度谈了目前法律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讨论了完善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构想。首先提出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原则。其次讨论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从适用范围、主体和时间方面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再次,主要通过管辖法院、提起方式、审判组织、审理程序、审理结果和裁判效力上论述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建构。最后,讨论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协调,明确了两种程序应当是互相协调,而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即应当明确审判监督程序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的区别与界限,共同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