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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较大的变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防止庭审流于形式,实现审判公正。但是,经过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修改初衷并未实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现控辩双方对抗性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即,证人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证据调查程序被虚置。在新一轮“刑事司法改革”浪潮下,如何使证人能够到庭以及如何保障证人的当庭证言能起到积极作用,或许是破解庭审方式改革困境的关键,这也是本文的写作背景。本文拟从四个部分阐述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第一部分论证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缺乏强制性;2、证人通知程序过于粗疏;3、证人出庭决定权完全赋予法官;4、证人权益保护制度不完善,包括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以及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不完善。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检控方缺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动力;2、法官对控方证据证明力的优先接受;3、庭后阅卷导致证人出庭作证无现实必要性。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原因分析。1、我国的刑事证据理论研究存在误区,将证据形式与证据内容进行割裂式研究;2、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使得侦查阶段的案卷材料具有了定罪效力,直接导致了庭审形式化,证人无出庭必要;3、书面审理的法律传统;4、直接审理原则的缺失。第四部分论证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该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如何保障证人到庭;2、如何保障证人有效作证;3、如何完善其他配套措施。保障证人到庭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出庭证人的范围、完善证人通知程序、建立强制作证制度以及完善证人权益保护制度等来实现。而在保障证人有效作证这一部分,在对“有效作证”这一概念进行阐释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现有效作证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宣誓程序的完善、刑事证人询问程序的改革以及书面证言的使用规则。最后阐述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如何与其他相关制度协调,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包括提高辩护律师诉讼参与度、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以及案件分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