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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以来法制变革的发生推动了法学教育的兴起,催生了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至民国,由于政治法律制度革新的现实需要以及办学者和求学者的功利心态等原因,法学教育仍然盛行。各种法学高等教育机构纷纷兴办,几成泛滥之势。国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制定了一系列法令规程对其规范和指导,最终形成较为稳定的教学模式和教育体系,为后来的法学教育铺平了道路。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史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贯彻通才教育的教学理念,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办学模式,培养了很多法学理论和实践性人才,传播近代法学理念,促进法学教育的立法,也带动了整个教育领域的立法。然而民国时期法学教育过度兴盛导致高等教育专业结构失衡,教育机制畸形发展。很多办学者出于功利心态兴办法科学校,师资欠缺,水平不足,使得国内教育机构良莠不齐。另外,这段时期法学教育过度模仿西方而鲜有创新,难以形成自己的特色走在世界法学教育的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