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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之后,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地方立法权的权限,对设区的市立法权作出了规定,以及对其可以立法的具体事项的范围做出规定。由此,设区的市真正获得了立法权,也标志着我国地方立法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本文通过现行法律法规的梳理,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进行讨论,以期明晰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本文主要包括三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为理论概述,主要包括设区的市立法权相关概念的内涵、设区的市立法权发展、理论基础及意义;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概念及立法权限划分依据。第二部分,梳理现行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分析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设区的市三类事项立法权限存在的问题,较大的市超出三类事项范围之外的立法权限问题,设区的市与省立法权限重叠问题等。第三部分,以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基础,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做出界定,使其明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