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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2年我国上市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推广实施,“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作为我国国情下的首创特色内控概念应运而生。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指的是公司或者组织在企业内控评价过程中,对所确定的内控缺陷进行划分的依据与准则,而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是企业将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在企业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上公布给大众。近几年,我国内控信息披露制度与法规等一系列文件的颁布对企业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做出规定。然而,在这样强制实施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状况调查(《我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分析报告(2012—2017年)》)文件指出,“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披露不够详细,大部分上市公司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仅是直接引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中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定义,并未制定符合企业自身特征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导致上市公司对内控缺陷的影响和风险认识不足,不利于内控评价结果的认定。”由此可见,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并不满意我国上市公司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流于形式的披露现状,并且频繁爆发的由内控缺陷导致的企业破产案例不在少数,也间接说明企业披露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并没有起到应有的认定内控缺陷的作用。不容置疑的是,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是外界评判内控缺陷的真实性和对其审计的主要依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状况不尽人意,那么什么因素能够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产生影响就成为需要调查和思考的问题。在我国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环境下,上市公司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是在哪方面存在不足之处,怎样评价一个企业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水平?内部治理环境比如管理层在披露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同时是否会因为权力过大而采取选择性披露行为?外部监管环境比如产品市场竞争能否会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披露产生影响?有哪些措施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披露水平?这些都是本文需要研究的内容。本文将从沪深A股主板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出发,利用内容分析法对我国企业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现状进行分析,概括当前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主要考察的重点方面,发现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存在的问题,并且构建披露评价体系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进行量化评分。与此同时,本文通过分析相关理论文献,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来说明当前管理层能够垄断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信息,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管理层获得权力的原因,基于管理层权力理论来解释管理层在披露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上存在滥用权力的机会主义动机并且进一步对管理层结构性权力、所有权权力、专家权力、声望权力不同权力维度进行界定与划分,基于产品市场竞争的信息理论探讨产品市场竞争的行业间竞争程度和行业内竞争程度对不同管理层权力维度和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的调节作用。在此理论分析与假设建立的基础上,本文选取2012—2017年沪深两市A股主板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实证分析管理层各维度权力、产品市场竞争不同层面的竞争程度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的关系,得出以下研究结果:(1)管理层结构性权力、所有权权力、专家权力和声望权力均会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产生负向影响,且所有权权力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的不良影响最强,其次是结构性权力、专家权力、声望权力。(2)行业间竞争程度和行业内竞争程度均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之间呈正相关关系。(3)行业间竞争程度越高,越能抑制专家权力、声望权力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的影响;行业内竞争程度越高,越能抑制结构性权力、所有权权力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的影响。此外,行业间竞争程度对结构性权力、所有权权力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无显著调节作用,行业内竞争程度对专家权力、声望权力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无显著调节作用。因此,本文从企业角度提出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合理控制管理层权力的建议,从政府角度提出加强并完善企业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制度、加大披露违规力度、引入适当的产品市场竞争机制等建议,充分结合企业内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对管理层权力进行优化并合理配置,产生有力的约束环境对管理层私利行为进行监督,规范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