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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大量来自农村的务工人员涌入城市,而这些农民工中很大一部分都是青壮年夫妻。由于受到教育制度、户籍制度及家庭经济条件等多种条件的限制,已为父母的他们不得不把自己尚未成年的孩子留在农村家中,交给自己年龄已经较大的父母或者可以信任的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代为看管,这些被留在农村家中的数量庞大的未成年人就成了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中的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由于没有父母的监护或者被委托监护人不尽职履行监护责任,他们在教育、健康以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不但不能受到有效的保护,还时常会受到侵害。儿童时期是一个人心理、性格塑造和生理发育的关键时期,但是由于亲情的缺失和监护的不到位,留守儿童往往会产生一些在日常生活中本可以避免的问题,对于他们日后的发展成长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可以说,解决农村留守儿童诸多问题的关键就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专家和学者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所做的研究并不很多,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不重要,而是他们将研究视角放在了比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更大的范围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与否关系着日后未成年人是否能够健康地成长与发展。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积极完善本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国家公权力对未成年人监护介入的程度越来越深,未成年人监护也已经从家庭内部事务转变成了社会各方共同的事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及随后出台的《民通意见》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二十多年过去了,社会各个方面都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指导制定民法通则的立法思想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民法通则一些规定脱离现代社会,几乎不再具有可操作性,在处理留守儿童所产生的问题时几乎不能发挥任何作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国家公权力救济缺乏,导致农村留守儿童产生辍学、被性侵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更暴露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和产生的问题。首先从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和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的含义出发,分析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所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产生原因。本文从社会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为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价,从四个方面指出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的不足与漏洞;第四部分为国外典型国家先进未成年人监护的介绍,并指出了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完善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为对构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建议。这一部分针对上文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不足,在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之上,建议从立法、亲权、国家监护和监护监督、监护人权利以及教育、户籍制度改革五个方面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