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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随之带来的能源压力,中国目前重特大煤矿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数目巨大的人员伤亡,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事故致因理论中,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因素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但是人的因素往往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中国目前的安全监察体系与安全监察措施进行审视。
中国和印度国情相似,同样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同样是产煤大国,同样面临事故多发期的考验。但是印度无论从事故发生率、死亡率和百万吨死亡率都要远远好于中国。究其原因,固然有地质条件的差异和煤矿所有制不同所带来的差异,但是印度的安全监察体系与工伤预防措施的一些经验仍然能给中国目前的安全体系建设带来启示。
对印度的工伤预防状况进行了考察之后,本文从工伤预防立法、国家监管体制和预防的具体措施三方面着手,对中印两国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与比较。印度的矿山立法开始时间早,《矿山法》也已经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并且经历了数次修订,形成了一个较系统的法律体系。而相比而言,中国的矿山法律建设不仅起步晚,而且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对目前新的经济社会形势不具备很好的适用性印度的国家监管体系采取多重监管、垂直管理的模式,由印度矿山安全总局(DGMS)负责。DGMS于1988年宣称自己成为一个科技机构,此后一直致力于利用科技来促进矿山的安全情况,积极开展各项项目研究。印度的工伤预防措施可以分为国家为主体和企业为主体两类,印度煤矿有限公司(CIL)提供了印度85%的煤矿产量,因此CIL的工伤预防措施也构成了印度工伤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印度新的工伤预防体系以安全会议、培训和工人参与为特色。
虽然印度和中国在国情和历史背景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但是印度在煤矿工伤预防方面的先进措施仍然能给中国的工伤预防体系的建设带来很好的启示与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