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偷渡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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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犯罪是一个世界各国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偷渡主要产生于经济原因。偷渡者一般都是从一些发展中国家或落后的地方偷渡到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香港一直以来是一个社会稳定的地方。随着经济的发展,香港也不断受到偷渡问题的困扰。  全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是全球视野下的偷渡犯罪。该章主要是对全球偷渡犯罪的现状、原因、方式以及防治对策加以研究。  近年来偷渡活动屡禁不止,除经济原因外,也有其它原因令偷渡愈演愈剧烈。综合偷渡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劳动力价格的巨大反差、正常的移民管道的堵塞、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参与、各国相关移民政策和法律的差异、地域文化的影响、法制观念的淡漠、国(边)境管理上的漏洞、发达国家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国际交往频繁及家庭团聚的需要等。  随着各国打击偷渡活动措施的日益加强,偷渡人员所采取的偷渡方式也日趋隐蔽化和智能化。纵观当前偷渡活动的方式,主要有持用伪假证件实施偷渡行为、持用他人证件实施偷渡行为、无证偷越国(边)境行为、境外换持假证迂回偷渡行为及以公务、商务、旅游等名义组织偷渡人员直接出境到达目的国后逾期不归等。  由于偷渡犯罪对不同的国家影响不同,危害程度不同,因而防治的对策及立法重点也不同。比如,对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来说,打击偷渡的重点在于防范偷渡人员进入国境和国际偷渡集团偷运移民、牟取暴利的犯罪活动。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打击偷渡的重点在于防范偷渡人员偷越本国国境和境内外偷渡集团组织、运送人员偷越国(边)境、牟取暴利的犯罪活动。一进一出,角度不同,法律规定也就大不一样。  第二章是香港地区惩处偷渡犯罪的刑事立法。本章主要介绍香港地区面临的偷渡问题以及相应的防治政策和刑事立法。  上世纪50至70年代期间,大批内地居民涌入香港。70年代以后,虽然大批的内地居民涌入香港的形况没有发生,但不时有一些小的偷渡潮。除了内地人偷渡到香港外,越南船民也纷纷涌入香港,为香港带来沉重的负担。近年来,虽然大量越南人进入香港的情况已受到控制,但偷渡到香港的越南人有上升的趋势。这些偷渡者大部份是患艾滋病、肺痨病或是有毒瘾的越南人,他们偷渡到香港打劫,以博取入狱,享受免费医疗兼食宿,还可赚取工资。  大约2000年开始,到香港求政治庇护的南亚裔难民有急剧上升趋势。当查明不属于难民身份要遣返时,他们便改而提出“酷刑呈请”,指自己在本土有遭受酷刑对待危险,要求根据《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庇护。由于这些“难民”从前是可以免签证以旅客身份到香港的,香港政府遂续步收紧对这些国家的国民的签证政策,取消了他们免签证到香港访问的安排。由于他们申请不到签证到香港,他们便以香港毗邻的广东作为跳板,先合法到广东,然后从水路或陆路偷渡到香港。  为遏制偷渡活动,香港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1974年香港政府实施“抵垒政策”,以限制内地居民来港。1980年,香港政府“抵垒政策”取消,执行“随捕随解”政策,亦即对非法入境者无论在香港何处被捕,立即被送返中国大陆。香港政府为了打击偷渡活动,由1980年10月28日起立例规定禁止雇用非法入境者及不合法受雇的人士。另外,为了进一步阻吓非法入境者到香港,香港政府又立法规定任何年满15岁的香港身份证持有人,须随身携带其身份证明档,并在要求时出示档,以供查阅。以上一系列打击非法入境者的措施迅即收效,令非法入境人数随后大为减少。  香港刑法中的与入境相关之犯罪,基本上规定在香港《入境条例》和《人事登记条例》中。《入境条例》旨在统一和修改与入境或解递出境有关的法律,《人事登记条例》旨在对香港人和其它拥有香港居住权的人进行登记以及对身份证的签发、携带及出示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与入境相关之犯罪主要包括未经许可入境罪,未经许可居留罪,帮助、唆使非法入境者居留罪,船长或船主及其代理人擅载入境者罪,被发现建筑工地有非法入境者罪,贩运非法入境者罪,不能出示身份证明档供检查罪,持有、使用他人身份证罪,非法雇佣罪,不能出示雇员记录供检查罪,违犯居留条件罪等犯罪。  第三章是香港地区惩处偷渡犯罪的司法实践。本章主要介绍香港地区惩处偷渡犯罪的司法实践及其取得的成就,并以具体案例的形式对香港地区惩处偷渡犯罪的司法实践进行剖析。  香港地区执法人员除了在各口岸截查企图以伪造证件非法入境者以外,还经常在边境执勤时、在街头巡逻时截停可疑人士或在反非法罪行的行动中截获非法入境者。经初步调查后,如有理由怀疑该名人士是非法入境,该名人士将会被拘捕或拘留作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然后会就该名非法入境者干犯的罪行寻求律政司的意见。  现时,不是所有被捕的非法入境者都一定会被检控。根据由1990年11月26日生效的检控政策,有几类非法入境者,可以根据《入境条例》第38条第(1)款(b)项,被控“非法入境后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之罪名。  若律政司认为案件应送法院审理,该非法入境者会被落案起诉并安排上庭应讯。律政司亦会就案件的严重性对案件应送到哪级法院提供意见。大部份的偷渡案件都会送到裁判法院审理。但若涉及有组织性犯罪、串谋、或安排他人偷渡的案件都会送到区域法院审理。此外,若除偷渡外,偷渡者还涉及其它罪行如行劫、强奸等罪,他亦会被送到区域法院受审。  由于香港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因此偷渡行为被全面刑事化。凡违反入境管理条例的,不论轻重,一律属于犯罪,以刑事程序起诉。适用于偷渡犯罪的刑罚是罚金和监禁。  在本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以香港地区法院审理的几起偷渡案件为例,剖析了香港地区惩处偷渡犯罪的司法实践。  第四章是香港与内地抗制偷渡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之比较。本章主要是对香港与内地抗制偷渡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展开比较,以剖析各自的缺点,借鉴对方的优点,并对香港与内地、尤其是广东省合作打击偷渡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了研究。  与香港比较,内地除了法律体系不同以外,惩处偷渡犯罪也以刑法和行政法律法规为主体。在刑法方面,偷渡的罪行都纳入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包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及偷越国(边)境罪等。在其它相关的出入境管理法方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也有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及有关部委出台的一系列规范人员出入境、规范边海防管理的部门规章。相对香港,内地关于偷渡的法例多而复杂。  在香港,不是所有被捕的非法入境者都一定会被检控。入境事务处及香港警察一般会向律政司征求意见并会根据检控政策决定是否提出检控。对于触犯偷渡犯罪的人士,不管国籍,都会被送到法院作出审判。执法机关并没有权力惩处有关人士。在内地,公安机关可以对偷渡犯罪者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及行政拘留。  香港与内地在过往面对的偷渡问题各有不同。香港基本上要解决内地居民偷渡到香港打黑工或从事非法活动及涌入香港的难民问题。同时,香港并没有本地人偷渡到外地的问题。所以香港一直以来所制定的入境法例也只管入境不管出境。  在法律修改方面,香港政府会与时并进,每当有新情况出现,便会将有关法例作出修改,以便及时应付新环境。  在内地,偷渡这个问题一直都是外向的,即主要是内地人偷渡到境外,包括到香港地区及其它国家。内地惩处偷渡犯罪是以刑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主体。这也是因应国家的法律体系及地方的情况而制定的。由于要修改刑法比较复杂,全国人大常委会会不时颁布一些补充规定以补法例之不足。  在本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对香港与内地开展打击偷渡犯罪的合作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第五章是关于香港地区抗制偷渡犯罪的立法完善的构想。香港早年曾面对十分严重的偷渡问题,包括五十到七十年代从内地偷渡到香港的非法入境者及七十年代的越南难民潮。为了应付这些非法入境的问题,香港政府不断修改法例,加重协助非法入境的惩处、规定香港居民要携带身份证或指定的身份证明文件,使执法人员能更有效地查截非法入境者、加强惩处雇用非法入境者等等。  香港现时的偷渡犯罪情况虽然基本上是受到控制的,但偷渡犯罪不断有新变化,从无任何证件,从陆地或海上偷越,变化到持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从口岸偷越,再演变到持骗取的所谓“合法”的护照,签证从口岸出境,取道第二国再偷渡至目的地。为了应付这些新情况、新手法,不只在执法方面要改变查案的手法,在法例方面也需有修改。  本文对于香港抗制偷渡犯罪的法律完善方面的建议有五方面,包括打击以虚假声明或伪造证件进行偷渡活动的法例修改、打击未获授权进境者的法例修改、遏制南亚及非洲难民偷渡到香港的问题、遏制内地孕妇偷渡到香港产子的问题及打击越南非法入境者到港犯案以求治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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