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占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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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说作为财产罪的法益,唯一难以解释的是第三人从盗窃犯手中盗走赃物的案件,刑法虽然呈现出不允许第三人破坏盗窃犯的非法占有的样观,但并不等于承认刑法保护占有,也不等于认为该盗窃犯可以成为被害人,得以考虑的权衡是他人再从盗窃犯处偷走赃物势必对原被害人之财物造成流转之后难以追回的困难,系实质上再一次侵害了被害人的所有权,之所以第三人偷走盗窃犯的赃物构成盗窃罪,是因为原所有权人并未丧失所有权,只是其所有权遭受盗窃犯的损害而已,因此,对所有权的破坏与占有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受到刑法保护并无直接关系。退一步说,从所有权本身来说,其保护的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对所有权的保护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对占有的保护来体现出来的,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认为刑法保护占有,甚至保护非法占有,应该认为刑法最终是以保护所有权为目的的,占有作为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之一,刑法对占有的保护只不过是暂时性的,非终局性的,占有也并不能对抗所有权。把占有的主观方面限制到以不明确放弃即可,以此来增强占有之事实性,占有意思具有潜在性和包括性。占有的客观方面以事实认定为先,社会观念认定为后,占有事实的认定以是否达到排他性支配为标准。在因特殊关系和特殊对象的情况下,讨论的是上下主从关系、平等关系、包装物、死者之物和存款的占有问题,所有情况的讨论中均以是否达到排他性支配为标准来认定是否具有占有事实,唯独在死者之物占有归属的认定中,这种情况成为问题:与刚刚死去的死者没有关系的第三人捡走死者之物是否成立盗窃罪,我国通说和司法解释肯定刚刚死去的死者对其生前财物的占有,但死者既没有占有意思也没有占有能力,更难以对物达到排他性支配力的程度,更别说社会观念对占有的认定只能排序在事实认定的后面,因此不成立盗窃罪。但对于是否成立侵占罪也存在疑问,毕竟侵占罪的“遗忘物”的字面意义和死者占有否定说会导致无罪,解决的方案是对“遗忘物”作出规范性解释,其应与遗失物具有同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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