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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建议特别是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在实践中颇受重视。在理论规范层面上,行政诉讼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和必要补充,是实践权力制约理念的产物,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权运行的机制之一。通过对行政诉讼司法建议法律规范文本以及相关实践活动的历史演变考察其地位变迁,不难发现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已上升为行政诉讼的中心制度之一。不可否认,从现实需要以及应然价值的角度分析,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的盛行与当前的社会大背景有关,它本身即是满足转型时期司法能动主义和我国探求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机制的共同要求,具有正当性以及合理性。并且,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能够提高司法效益、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及促进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良性互动等等。然而,从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的实然运行现状来看,行政诉讼司法建议有较为明显的异化倾向,背离了其应然价值轨道,导致了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在实践中被滥用,出现了“以司法建议代替司法判决”等不良现象,任由发展,则可能从根本上架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究其原因,一方面,恰当的功能定位是行政诉讼司法建议价值发挥的关键,实践中行政诉讼司法建议之所以未能发挥出应有价值,与我国法律体系对其功能定位混乱有较大关系;另一方面,合理的司法及行政权力界限是防止司法建议权异化的保障,实践中,两者之间的权力界限较为模糊,导致“以司法建议代替行政判决”等误区的出现,影响了行政诉讼司法建议价值的发挥。因此,在未来的改革空间内,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法律规范,明确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的法律地位、落实激励机制,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果等方面对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的相关规范进行完善;与此同时,应建立司法建议的公开、分类等机制防止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的异化,共同促进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应然价值的实现。当然,在建构和完善过程中,应把握“本土化”语境作为大的原则和方向,因为行政诉讼司法建议从根本上来说是中国特色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