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时间的一维性、证据的有限性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使得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不可能原模原样的展现在法官面前。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对案件经过审理后不可避免的出现事实认定的三种状态,即事实为“真”、事实为“伪”和事实“真伪不明”三种状态,案件事实“真伪不明”作为事实认定的灰色地带是案件事实认定必然会出现的状态,传统的裁判三段论只能处理小前提符合大前提的模式,也即案件事实为“真”和“伪”的情形,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裁判三段论却无法发挥其作用。针对这种情况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应当诉诸证明责任规范作出裁判。罗森贝克理论的引进对我国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期有学者纷纷撰文质疑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笔者通过梳理认为学者们通过四个方面提出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质疑甚至否定,分别是比较法层面、学说层面、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本文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基本认知入手,以期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有一个相对客观、全面的认识;进而分析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出现的原因和前提条件,得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在案件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必然性;再梳理学者们质疑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观点,明确争议的焦点;然后尝试针对学者的质疑进行回应,形成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讨论;最后兼论在案件出现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处置方法,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有些许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