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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促成企业集团化,而企业集团化发展导致关联交易的频繁发生。母子公司是集团化企业的主体,由于交易主体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往往天然的具有非公允倾向,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非公允关联交易下难以获得保障。源于美国深石案件的“深石原则”为母子公司关联交易下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不同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深石原则并不直接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是在肯定母公司债权的基础上对其债权作劣后处理,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调整范围、法律效果上互相补充,成为公司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两种重要武器。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3年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深石原则的引入进行了一些尝试,但始终未能见诸于正式文本中,2014年3月1日起最新施行的《公司法》中也未涉及深石原则。2015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布的“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中直接援引深石原则,并将其确立为指导性案例,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引入深石原则持肯定态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加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完善以及党的十八大报告等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已经具备了将深石原则引入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第一章首先就关联交易的非公允倾向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寻找关联交易下公司债权人利益易受到侵害的深层次原因,并结合我国司法案例,分析当前我国关联交易下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表现类型。通过以上分析,对当下法律制度对母子公司关联交易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进行说明,并进而引出深石原则的优势和必要性。关联交易的非公允倾向是由交易主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母子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中,母公司借助其自身控股地位干预子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转移子公司资产与利润,滥设担保甚至掏空子公司以获取不当利益。同时,母子公司业务往来的扩张或产生复杂债权债务关系,一旦母公司破产,子公司债权或应收账款清偿无望,有可能一并破产。如子公司破产,按照现行法律制度,母公司债权与外部债权人之债权将按比例同等受偿。在母公司存在不当行为时,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反而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深石原则有条件的劣后处理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提供了借鉴。第二章将在前一章的基础上,通过历史分析法对深石原则的历史起源进行研究,分析深石原则的法律价值。深石原则起源于美国的深石案件,其内涵在之后一系列的案件中得到深化与发展。深石原则是对债权平等原则的突破与深化,是对法律实质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该原则在适用条件与法律效果上与我国已经引入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不完全一致,深石原则是在承认母公司债权有效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劣后受偿,在适用的法律效果上更为温和,且深石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不局限于滥用股东地位等行为。深石原则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相互补充,将成为公司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第三章将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已有的比较成熟的制度进行分析,对深石原则适用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论述并深化,解决深石原则最核心的适用问题。同时,该章节还援引了最高院于2015年3月31日公布的典型案例,并以该案为例,对深石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分析。对于深石原则适用的主体要件,文章以缔约的主动性为标准将债权人分为自愿性债权人与非自愿性债权人进行论述。对于深石原则适用的行为要件,该原则的发源地美国已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可供参考。而对于结果要件,将从深石原则设立的初衷和目的进行探讨,最终得出结论。最高院在援引深石原则的案例中,论述了深石原则的法理基础,并对深石原则的借鉴持积极肯定的态度,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深石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价值。第四章将在前文阐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经济与社会条件,探讨深石原则引入的路径和思考,并对深石原则的引入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此为文章成果之所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社会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一系列司法改革的落实,我国的已经具备将深石原则引入的市场条件和社会条件。深石原则的引入,将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进行分析。在实体法上,深石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是借鉴的重心。通过对深石原则已有规定的借鉴,并结合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现状,对深石原则的在我国适用上的规定进行论述。在程序法上,深石原则还需要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定相协调,在举证责任、管辖法院、当事人适格等方面建立与实体规范相配套的制度以保障深石原则的成功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