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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证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围绕主体间权利义务如何配置而逐步展开的,对民事证明程序的控制实际上是指在民事司法证明活动中,当事人与法官(院)的作用与功能的分担。民事证明程序的控制机制是支撑整个民事司法证明活动的基本构架,它反映了民事证明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当事人与法官在民事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作用分担。民事证明程序的控制机制是民事证据法律制度的纲,民事证据制度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民事证明程序的控制机制之运行状况。现行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也就是不断调整、协调当事人与法官(院)在民事司法证明活动中控制权限的分配,在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的同时强调法官公权力对证明程序的控制,以形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合作协同关系。本文通过对控制权限如何在证明程序控制主体间进行游移的考察,探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围绕案件事实的探究与认定所形成的相互作用关系。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合理分配当事人与法官在民事证明程序中的控制权限,为两种权能的结合寻找科学可行的平衡点,形成解决事实争议的互动机制,是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的。本文通过对传统认识论与证明方式的质疑和反叛来重新认识与分析民事司法证明活动,挖掘出影响民事证明程序推进的多方制约因素,合理分配当事人与法官对民事证明程序的控制权限,以达到平和的互动,从而推进民事司法证明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文具体分为五个部分,简略摘要如下: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是从选题的角度对研究的时代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创新点以及基本问题的厘清等内容进行阐述,以展示本文具体内容背后的思考,为全文的研究提供一个背景,从而更加深入地体现本文具体内容编排和它们之间的关联。第二部分是民事证明程序控制机制的基本理论。主要是从民事证明程序的概念入手,分析民事证明程序的主体及过程,为民事证明程序控制机制的研究做好必要的铺垫。通过对民事证明程序控制机制根本动因和本质的探讨,在法对主体权利(力)配置及诉讼主体理论的指引下,分析当事人和法官二元主体的程序控制权限,从而总结归纳出民事证明程序控制机制中的多元价值取向。第三部分是民事证明程序控制机制的历史演变过程。主要是在分析民事证明程序演进过程的基础上探究程序主体控制行为之间存在的关系,即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分析民事证明程序与控制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对中古时期的法定裁判和近现代时期的证据主义裁判这两个司法证明发展阶段的研究,深入剖析法定证据制度时期、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时期和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时期的民事证明程序控制机制之发展轨迹,从而详细梳理出民事证明程序控制机制历史演变的本质规律和基本特点。第四部分是二元主体在民事证明程序控制机制中的相互作用。通过多元化系统目标和评价维度的指引,在民事证明程序的有机整体中对当事人和法官在证据收集、事实探究和事实认定等过程中控制权的分配进行探讨,使得民事证明程序控制机制的实践特征得以显现。通过厘清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争议,深入分析了民事证明程序控制权限在二元主体之间的分配情况,较为客观全面地展现了我国民事证明程序控制机制的运行现状。第五部分是民事证明程序控制机制的完善。通过对真理、价值和实践之辩证统一关系的考察,认为民事证明程序控制机制的完善应当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圆融为理论基础,并通过对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近代法律移植以及民众法治心理的分析来重塑现代法治文化,以期实现民事证明程序控制机制的完善。通过对民事证据法律制度多层次目的的探讨,提出了民事证明程序控制平衡应遵循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兼顾多样与突出重点的统一,择优与代价的统一等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