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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关租赁关系的法律调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13章对租赁合同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我国属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法律规定中,并未对租赁制度的适用作出民事租赁与商事租赁的区分。同时,因为立法思想更偏向于民事保护,导致我国关于民事居住租赁的相关制度不断充实、完善,而关于商事经营场所租赁制度的相关设计几为空白。商事租赁续租权,是指在商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届满时,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请求续展合同的权利。优先承租权,是指租赁期满,出租人继续租赁原房屋的,应当在租赁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相比于具有物权性质的商事租赁续租权而言,优先承租权有承租人难以主张权利、同等条件标准难以界定、承租人滥用权利耽误出租人商机、缺乏侵权后的救济等缺陷,所以在构建制度时,本文采用了商事租赁续租权概念。商事租赁具有特殊性。商事租赁合同的建立一般是基于较为纯粹的经济利益关系、其中的承租人一方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人,这也就决定了商事租赁合同最好是一个兼具长期性和灵活性的合同。否则可能导致承租人无法放心对经营场所投资经营,也不利于承租人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经营策略和经营内容,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所以一体适用租赁制度于民商事的做法就显出了我国于此方面立法的落后,同时也导致了我国在房地产租赁纠纷中经常面临是否承认优先承租权、怎样界定出租人是否有继续出租的意愿、承租人的约定优先承租权权利行使期限、出租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抗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等诸多难题。鉴于这种迫切的法律需求,以及“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这两种保护稳定的租赁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存在,我们构建商事租赁续租权这种能够保护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利益、限制出租人所有权、稳定租赁关系的制度就具有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商事租赁续租权的行使要以存在长期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为前提,承租人必须具备商主体资格,且要将所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因为商事租赁续租权要保护的就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所形成的顾客群体与营业资产,如果承租人只是对租赁房屋进行转租以获差价,那么就没有对其租赁关系进行延展续租保护的必要。商事租赁续租权虽为法定权利,但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并非完全丧失意思表示自由,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合意约定排除商事租赁续租权。承租人权利的行使要以法定的续租程序加以限制,避免因为怠于行使权利等给双方造成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商事租赁续租权并不是一种永续权,所以会因权利的行使、租赁合同的无效、承租人违约、承租人怠于行使权利、出租人收回房屋、租赁物消失等原因而灭失。同时,因为引发权利灭失的原因不尽相同,会导致建立新的租赁合同、解除原来租赁合同、支付补偿金等不同法律后果的发生。加强对商事经营场所租赁制度的规制,有利于维护商人的利益及其经营积极性,平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对适应商事社会有关经营场所租赁的特殊性要求,促进商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构建商事租赁续租权制度,也有利于填补我国商事租赁法律空白,并为当下商事租赁案件的审判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