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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最早发源于中国,作为中国特色的现象。“人肉搜索”起源于猫扑网,因2006年“虐猫事件”引起轰动走入人们视线,此后一发不可收拾,愈演愈烈。近几年来,有社会影响力的“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当人们利用“人肉搜索”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并可延伸到网络之外,拓宽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时,它的弊端也出现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搜索,在很大程度上都涉及到了公民的隐私。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提出问题,共同针对某一事件提供有效的信息,这样可以加快信息的流通速度,缩短人们获取信息的时间,有利于信息更广泛的传播,这正是网络的优点之一。“人肉搜索”既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维护社会正义和道德法律的舆论监督机制,同时也可能演变为一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本文认为“人肉搜索”本身并不违法,关键是在公民在运用它的过程中可能构成侵权,只有“人肉搜索”超出法律的约束范围,符合了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侵害了被搜索人的民事权益时才是侵权行为。“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在伸张现实正义的同时也伴随着权利侵害甚至网络暴力,我们应该通过立法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对其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制,使其既能发挥舆论监督、弘扬正气的作用,同时又可以切实保护到被搜索人的合法权利,以扬长避短,实现法治的目标。我国以往的法律将隐私权置于名誉权的范围内加以保护,在法律文件中甚至都没有“隐私权”这个名词。所以当出现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行为时,法律就显得力不从心了。新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称《侵权责任法》)为认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提供了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同时该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本文依据法律规范、在理解和解释网络侵权责任规则的基础上,遵循依法、稳妥和保护原则,划清网络侵权的界限,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本文的见解以确保我国的网络事业更好的发展,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制裁网络侵犯隐私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