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权利意识的觉醒不仅体现在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越来越多的民事主体也开始注重自身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近些年来,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逐渐增加。《婚姻法》虽历经数次修订,但未对夫妻婚内侵权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判决不一。现行法律规定愈发地不能规制多样化的夫妻婚内侵权行为,建立健全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一个越来越紧迫的问题。然而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于婚内侵权行为如何认定以及是否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较大分歧,故借本文加以探讨,以求为该问题的最终解决略陈己见。除引言和结语外,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发现,由于缺少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婚内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如何适用法律追究侵害人民事责任存在较大分歧。第二部分分析夫妻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类型。侵权行为是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客观要件。为了明确夫妻婚内侵权行为所负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应当对婚内侵权行为作实质上的界定,其次以侵权行为所侵害法益为内容,阐述夫妻婚内侵权行为类型,从而对夫妻侵权行为有更为系统的认识。第三部分阐述系统建立夫妻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首先介绍我国规制夫妻婚内侵权行为的立法现状,其次对比分析一般侵权责任制度在规制夫妻婚内侵权行为存在的局限与不足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间的区别,重点阐述在《婚姻法》框架下建立符合我国客观实际的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夫妻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设想。对建立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可行性设想。诸如配偶权、婚内侵权行为的财产与非财产责任承担,特别对财产责任承担提出具体立法设想。并在此基础上对文中案例进行制度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