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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新兴产业的快速崛起,需要劳动者投入更多的精力去适应行业的转变,而用人单位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实行绩效考核制度,促使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这种方式让劳动者感到身心疲惫,无法得到充分休息,最终导致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过劳自杀。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过劳死”的救济方式,劳动者家属在劳动者过度劳累死亡后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救济。因为“过劳死”具有不确定性与复杂性,当员工突然发生疾病死亡不符合死亡时间、地点以及救治的时间超过48小时将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家属便会采取侵权救济弥补其遭受的损害,但实务中由于劳动者家属处于弱势地位,所搜集的证据无法举证证明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过错以及过劳死亡与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其延长工作时间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时会因证据不足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与过错,劳动者家属无法获得侵权救济。借鉴日本治理“过劳死”的经验以及分析学者的观点,将其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的条款中,进行立法规制弥补法律上的空白,细化工伤认定的配套措施。对工伤保险不足以弥补损害或无法赔偿时,选择侵权补充救济,当员工主动延长工作时间为单位创造收益时就认为单位与员工达成合意,单位同意且知情的行为是违法用工的侵权行为且存在主观过错,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损害结果与其侵权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若无法证实,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家属就可获得侵权救济。上述解决方式可扩大劳动者家属获得救济的范围,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