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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8年《纽约公约》缔结后,书面形式作为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已成为国际共识,然而随着通信领域新技术的应用,书面形式的标准及其如何认定书面形式成为新的研究课题。尽管“从宽解释”书面形式已成为我国仲裁与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但因我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未能及时完善,对“从宽解释”的方向和范围仍需针对实践需求加以选择和甄别,不仅函电互换的标准、默示是否属于书面等传统问题需要重新加以讨论,而且,即时聊天等新兴通讯方式也让书面形式的界定更加复杂化。本文就通过即时聊天、默示等方式所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否构成书面形式以及函电互换的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除前言和结语部分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本章开门见山,提出商事仲裁协议书面形式在现代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三个主要问题,对其中所涉及的主要概念进行阐述,并梳理国内外对三个主要问题的研究现状,在此基础上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第二章为即时聊天是否构成书面。本章就即时聊天是否构成书面进行论证,将国内规定与国外做法进行对比研究,并结合实务案例加以说明,得出通过即时聊天形成的仲裁协议构成书面形式的依据,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的建议。第三章为默示是否构成书面。本章就默示仲裁协议是否构成书面进行论证,将我国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操作与国外做法进行比较,找到我国现有研究的优缺点,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从而得出支持默示仲裁协议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依据所在,并从理论研究、立法层面和实务操作等不同角度给出完善之建议。第四章为函电互换的标准认定。本章就函电互换的认定标准进行展开,在第二、三章的基础上,综合我国与国外主要法规和学说在互换标准认定上的演变历程,得出较为合理的函电互换的认定标准与完善建议。结语部分在综合前文的基础上,对我国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三个主要问题从立法方面和仲裁实践等不同角度提出综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