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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以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为目的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人类社会早期,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各国早期的立法中也均有相关的规定。但通说认为,近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国,并在美国得到了发展。传统意义的大陆法系法律并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主要理由是他们认为,惩罚性赔偿以惩罚和遏制为目的,而民事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害为目的,这与民事责任的基本理念是相违背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各国之间的法律也相互影响和渗透,大陆法系从最初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开始,到后来在实体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慢慢地成为各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共有五个法律条文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适用了“惩罚性赔偿”的字眼。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虽然我国法律对惩罚性赔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现行有关规定在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复杂问题时,似乎还有些力不从心。例如,适用条件不明确,适用范围较窄等等,本文试图在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借鉴英美等国家的成功经验,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对世界各国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定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其次,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正当性,主要通过论证其性质和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得出惩罚性赔偿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其存在的正当性。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该部分笔者首先对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得出我国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范围过于狭窄,不足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纷乱复杂的问题,也不利于惩罚性制度立法目的的实现;其次,在分析借鉴英美法系关于惩罚性赔偿范围的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应适度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第三部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英美国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其次,分析和说明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即,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等四个方面。第四部分,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厘定。该部分首先分析和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确定所考虑的要素;其次得出我国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