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年间婚姻关系解除探究——以20世纪30年代河北省高法案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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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的政治相对比较稳定,资本主义经济有所发展,文化教育与法律等方面较之以前进步很大,婚姻关系解除的事件逐渐增多,并呈现出新的特点,衍生出新的问题。  就夫妻间的离婚而言,妻子拥有与丈夫离婚的权利。离婚后妻子多数能够得到丈夫的赡养与赔偿,但依然没有与丈夫平分家产的权利,不过这丝毫不影响当时离婚率的持续增长。在离婚的过程中,虽然离婚自由的观念已经被人们所接受,但依然有一部分女性为了子女或者受传统思想的束缚,不选择离婚而选择与丈夫别居。而当时我国未实行别居制度,面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得不支持别居制度。就妾与家长脱离关系而言,妾的法律地位有很大的提升。在赡养费、赔偿金等方面妾享有与妻子同样的权利,且妾比妻子更容易解除与家长之间的关系,这也是造成当时社会中妾的数量不减反增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就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来看,男女双方虽然不能完全做到婚姻自主,但是解除婚约不再困难重重,至少法律完全支持男女双方解除自己不同意的婚约。  总而言之,这个时期,婚姻自由的观念得到广泛传播,婚姻关系的解除比较容易。同时婚姻关系解除的司法实践对于简化结婚的礼俗,革除中国的童养媳陋俗、早婚与兼祧妻习俗起到一定的作用。事实上女性在婚姻关系解除的过程中确实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但是女性依然未拥有与男性平等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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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明清朝鲜赴京使臣入华行纪——“朝天录”和“燕行录”为基本资料,并参照明清和朝鲜王朝的其他文献,以朝鲜赴京使臣为中心对十六到十九世纪初的中韩文化交流作一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