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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的实现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的状况,影响着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成为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标志。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选取X县作为调查研究的地域范围,以该县法官、律师作为调查研究的主要对象,结合该县法院2002年~2011年刑事判决书,力求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实践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整体情况,辩护资源获取情况以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找出实现有效辩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实现有效辩护的进路。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是对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人数、方式、案件类型等基本情况及其原因的分析。在所调研的范围中,2002年至2011年十年来,获得辩护人帮助的被告人人数为1505人,占被告人总数的33.55%。辩护人总数为1529人,其中律师人数为1421人,占辩护人总数的92.94%,非律师108人,占辩护人总数的7.06%。获得辩护人帮助的被告人中,委托辩护的被告人人数为1192人,占总数的79.20%;指定辩护的被告人人数为313人,占总数的20.80%。委托辩护中,80%的律师制作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指定辩护中只有20%的律师制作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就案件类型来说,不同案件类型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比例也有所区别,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比例为18.36%,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辩护比例为46.5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比例为47.27%,侵犯财产犯罪的比例为31.37%,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比例为27.11%,贪污贿赂犯罪的比例为71.09%,渎职罪86.67%。另外,不同阶段律师介入的比例也不相同,大多数律师都是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总的看来,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普遍较低,经济因素直接制约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热情,指定辩护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律师队伍的专业化远没有实现。第二部分分析辩护资源获取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在过去十年中,有49件案件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占全部有辩护人案件总数的4.1%。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较少。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度最大,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相对简单。虽然律师会100%阅卷,但是受时间和律师自身原因的影响,阅卷走马观花,不能提出实质性建议。客观环境制约了律师取证权的行使,律师职业缺乏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律师主观消极的态度,没有侦查机关拒绝或者限制律师会见的救济程序,现实观念忽视律师阅卷,致使律师难以获得有效的辩护资源。第三部分分析辩护意见采纳情况。律师反映,侦查阶段提出的取保候审的意见难以被采纳,而针对其他强制措施提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一般是“冷处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不会就刑讯逼供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在审查结束后会主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判阶段,律师一般从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四个角度进行辩护,判决书中明确表示采纳的有591件,占全部案件的49.41%;部分采纳,对没有采纳的理由进行了说明的有242件,占20.23%;明确表示不予采纳对不予采纳的理由进行了说明的有183件,占15.3%,另外还有15.05%的案件不予采纳且没有说出不予采纳的原因。在侦查阶段律师难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意义的帮助,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意见缺乏力度,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意见采纳不足,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缺乏统一的标准。第四部分论述实现有效辩护的途径。针对以上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分别提出改进的进路。在保证律师参与辩护上,要提高辩护律师的收益,加强其人身权益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强化辩护律师培训,在辩护律师之间形成交流、合作机制,建设成为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辩护律师队伍,落实指定辩护制度,提高指定辩护律师辩护比例等。在保证律师辩护资源获取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只有改变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对律师的态度,逐渐转变社会公众对律师的态度,律师取证才能得到更多的配合;增加拒绝会见的救济程序;放宽律师阅卷的范围,利用现代化的数字设备方便律师阅卷;逐步建立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在保证律师辩护意见采纳的问题上,提出增加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采纳机制,调适控辩关系,从对立走向合作;完善控审关系,保证法官司法独立;改善庭审方式,使定罪与量刑相分离;最后是规范裁判文书形式,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