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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企业的联合,或者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权益性证券、资产、签订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个或几个企业控制权的行为。企业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可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三种方式。一般来说,只有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才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是当今国际公认的会计难题之一,这既是一个复杂的会计操作性难题,也是一个包容着众多不同理论流派、争议较大的论题。历史地看,合并会计报表的使用始于美国,19世纪末美国的一些企业已经尝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形成了合并会计报表的最初模式。尽管合并会计报表在西方国家发展的时间不算很长,但通过理论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也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框架和方法体系。近年来,我国会计界对国外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进行了大量的介绍,相关理论和实践探索也在积极展开。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会计报表》对合并会计作了明确的规范,然而如何使新准则更好地对合并会计的实务工作进行指导并且能更快地在大范围的企业中推广应用,仍需要我们的努力。由此可见,研究我国新准则体系下合并会计的理论基础、合并方法以及因新准则的实施而出现的新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需要,还是近一步规范会计实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现实要求。 根据对企业合并性质的不同认识,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合并方法:购买法的核心理念是将企业合并视为购买交易,因此对购买所取得的净资产采用公允价值予以计量;权益结合法的理论前提在于企业的合并是参与合并企业股东权益的对等结合,因此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处于同等地位,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子公司的净资产。由于权益结合法自身的诸多缺陷,该法只在少数国家被允许采用,并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更有被废止的趋势;而购买法是当前流行的惯例。 新准则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类,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者的处理方法不同:前者取消了旧准则采用公允价值的做法,采用账面价值计量,这减少了操纵利润的空间;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公允价值,双方在讨价还价的基础上确定的价格,基本可以认为是公允的,实现当期利益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新准则规定的不记录负商誉以及商誉不做逐年摊销,而是每年测试其减值,这样的规定,其实给了企业很大的灵活性,如果注重当期收益指标,可以不做处理;如果注重现金流,可以加速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这就存在操纵利润的空间了。在收购方辨认标准,支付对价处理,商誉处理的方面跟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对比。 目前理论界对于负商誉是否存在,负商誉的本质及自创负商誉和外购负商誉的处理多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分析,认为负商誉是存在的,负商誉的根本原因在于,被购并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各种因素而导致的整体性竞争劣势,是企业合并时被购并方为日后较高的收益而付出的代价,是购并方自创商誉的一种转化形式,其本质是表现为负值的商誉。对于自创负商誉,由于其特殊性,本文认为不确认是合理的;而外购负商誉产生是被购并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各种因素而导致的整体性竞争劣势,是企业合并时被购并方为日后较高的收益而付出的代价,是购并方自创商誉的一种转化形式,应该按其成因、隐性负债、交易费用等分摊到相关资产或资产组,剩余部分则确认为核心负商誉,冲减企业正商誉,与正商誉一起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合并所得税问题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上均较为复杂,而我国现行的法规并未对实际操作中的相关事项加以明确规范,更谈不上对企业合并所得税会计进行系统、全面的阐述。在探讨时,笔者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处理观念和方法。重点对企业合并时购买法下与所得税会计紧密相关的暂时性差异事项,即被合并企业存在资产评估增值(减值),未弥补的亏损,在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在会计准则和税法规范这两个范围内进行了对比,分析了其中的差异,并探讨了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