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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年开埠之后,上海开始了近代工业化进程。随着工商业发展,上海出现了劳资争议问题。进入1920年代,上海的劳资争议问题日益严重。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着手进行劳动立法和建立劳资争议处理制度。上海市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劳资争议处理的重要机构,从此登上了历史舞台。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市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946年2月重建,旋即展开劳资争议案件仲裁。在1946-1947年的上海劳资争议仲裁案中,劳资双方争议的内容主要是收入问题。1946-1947年,由于物价飞涨,上海工人工资的实际购买力总体上是一个下降的趋势,所以工人不断向资方要求增加工资。与此同时,资方面对美货倾销、国民党政府实施的通货膨胀政策和统制经济,也是境况不佳。劳资双方的情况相结合,自然易生争议。劳资争议内容除了收入问题之外,还包括雇佣问题、工作时间问题、外赏(即小费)问题等其他问题。上海市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入问题的仲裁上,出台了一些解决办法,包括推进以工人生活费指数计算工资的方式、折中处理劳资双方的要求等,尽力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虽然也有一些失误之处,但总体而言,委员会对收入问题的处理,是值得肯定的。而在其他问题的仲裁上,委员会对大部分仲裁案件处理也比较谨慎,唯有在理发业案件中,由于害怕工人“闹事”而倾向了劳方,在工作时间问题和外赏问题上做出了不符合理发业实际情况的仲裁决定,引起了资方的不满,导致仲裁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