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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之后,将本来已经深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司法权威问题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跃升至党的最高文献之内,无疑确立了为中国建构司法权威确立航标的意义。为了按照既定的司法改革方向建构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权威,不但需要对传统的司法权威课题研究进行内容和方法上的双重反思,更加需要关注中国特定的司法实践。正是基于对司法权威目标、研究司法权威的学术反思、以及对中国司法现实的深切关注,形成了本论文的整体框架。 本论文的第一部分是关于司法及司法权威的基本涵义的揭示。在既往的学术研究中,虽有不少研究司法权威的学术成果问世,但是从整体上看,表现出一种脱离中国司法实际的西化现象,往往将司法等同于审判。题目虽然是司法权威问题,结果却自觉不自觉地演变为专门研究审判权威的现象。由此,这种理论研究严重背离中国司法语境的做法对于建构中国司法权威是毫无益处的,如果继续沿着这条西化的司法道路言说中国的司法权威,最后收获的将是司法的非权威,因为诸如侦查、检察、监狱的执行等中国人传统观念中典型的司法现象将游走于司法之外。正是基于对司法现实的深切关注以及中国人传统司法观念的遵从,本论文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对于司法在中国和西方的不同涵义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将中国的司法界定为“四元司法组织说”所蕴含的意义,以区别于西方司法等同于审判的认识。这种比较研究结论为不同语境下的司法权威为何具有不同的面相提供了基本的实证支持。也为后面的论述提供了基本的范畴界定。 本文第二部分是对司法权威的基本属性进行的界定。通过司法权威存在论意义上的分析以及伦理学意义上的分析后认为:司法权威是一种价值,并且是一种人本价值。就本论文最为突出的创新之处而言,就在于发现了司法权威是一种价值,并且是一种受相对性原则决定的价值,即不同的社会条件下的司法权威内涵不同。任何价值都有一定的存在形态,司法权威价值的三种存在形态立基于司法功能之上,但又超越司法功能,具体表现为对社会的正义性,对国家的秩序性以及对社会个体的功利性。且在这些价值形态中还要保持结构上的互相和谐性。 文章第三部分是从司法权威的外在生成机制和内在生成机制力争全面揭示司法权威的生成机制。这一部分是全文的重点,也是难点。只有对司法权威的生成机制有了深入的认识,才可能更深入地认识司法权威的本质,也才能更有效地建构出符合本土化需求的司法权威。然而,既有的司法权威研究要么借助于西方某些学者的某种理论对司法权威的形成机制进行揭示,要么简单地借助其他学科的学术成果直接套用到司法权威的建构机制之中,抑或其他研究方法的适用,整体上呈现出一种分散孤立地研究的态势,结果所获得的关于司法权威的认识也就如同盲人摸象一般只见局部不见整体。本文改变了这种孤立的研究思路,力求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多层次多角度揭示司法权威的决定因素。司法权威的外在决定因素具体包括社会条件、经济基础、政治因素三个方面。为论述社会条件的决定性,文章从科学的社会分工为司法权威的生成提供活动场域,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为司法权威提供社会结构基础,社会分层为司法权威提供阶级或者阶层基础,社会和谐推动着司法权威价值的全面实现这四个方面论证了社会对于司法权威的决定性。同时指出了司法权威具有随着社会法治的进步而进化的属性。本文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理论,论证了经济基础决定司法权威的基本价值取向的同时,也认为司法权威对于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就司法权威的政治规定性而言,司法权威属于国家的重要政治功能,不同的政治条件对于司法权威具有不同的影响。政治规范可以分为法律性政治规范和非法律性政治规范,这种分类方法有利于区分法律权威和政治权威对于国家治理的不同适用,构成了本文一个重大的创新之处。司法权威的内在构成要素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即司法社会学、司法哲学和司法文化。就司法社会学因素对于司法权威的决定性来讲,文章以审判为视角,从裁判的依据、案件的社会性特征、裁判者的社会性特征等多个司法社会学因素论证了对于形成司法权威的不同作用,同时还从要理性认识和评价司法过程的性质、确保合法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建构有利于实现司法权威的司法组织体制等方面论述了保障司法之内因素对于司法权威发生间接影响的条件。为论述司法哲学因素对于司法权威的决定性,文章从应然层面论述了司法的伦理基础,并且重点论述了司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即司法能动与司法谦抑的均衡状态的实现条件。就司法文化对于司法权威的决定性来讲,重点从司法文化的基本问题,司法文化对于司法权威如何发挥决定作用以及司法权威对于司法文化的需求等方面展开了论证。 第四部分是全文的落脚点,是进行基本理论论证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文章批评了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对于中国司法权威进行全盘否定的做法,实事求是地评价了当代中国的司法权威实际上处于一种弱化状态而非缺失状态。同时为了深刻剖析中国司法权威弱化的原因,根据文章中已经论证的基本理论,分别阐述了中国社会、经济基础、政治环境、司法社会学因素、司法哲学因素以及传统司法文化对于中国当代司法权威形成的影响,从而揭示了中国司法权威弱化的深层根源。针对中国司法权威的现状和原因,本论文改变了传统的从建构具体司法制度视角展开的司法权威建构模型,转而从三个宏观视角论证中国司法权威的建构方案,即首先要从建构和谐社会的历史大背景出发来进行,其次要在中国共产党的经典文献中的“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指引下建构司法权威,最后是从坚持司法规律的技术性层面建构司法权威。可以说,在这三个宏观原则指导下建构的司法权威,将是中国司法权威未来的发展方向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