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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创新的大力开展,与“收益权”有关的融资业务获得极大的发展,从最初的利用基础设施收益权进行融资,到目前的利用债权收益权进行融资,收益权融资业务已经发展出丰富的交易产品和复杂的交易模式。但关于收益权的性质问题在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的认定,收益权融资中的债权收益权发展迅速,但债权收益权的内涵、法律效力、法律关系、交易结构等问题在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该领域的理论研究也较为匮乏。债权收益权融资涉及的资金规模越来越大,该领域一旦出现纠纷如何化解是法学界亟需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实务中的收益权融资案例进行整理,从融资实务倒推相关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应定性为广义的债权,其内容包括现实债权和将来债权。由于“收益权”这一概念最初并非法学研究的产物,不能以其字面含义去理解其法律内涵,在债权收益权融资中“收益权”的内涵并不限于基础资产项下的收益或孳息,而是可能包括基础资产项下所有的未来流入资金。债权收益权转让也并非是转让人将拥有的收益权进行让与,而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建立起一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对几类典型的债权收益权融资业务分析可以发现融资中多采用“转让加回购”的交易模式,这种交易通常打着收益权转让之名行借贷之实,很大程度上存在规避监管的嫌疑。目前开展的债权收益权融资实践存在一系列法律问题,笔者结合近期银监会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规定,认为我国应从完善收益权领域的立法、设立投资人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收益权转让备案制度等方面完善债权收益权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