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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不断出现的冤家错案如佘祥林和赵作海案考验着整个社会和民众的神经,人们在感叹和惋惜的时候更想知道产生冤假错案的原因,更想看到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期冤家错案能够不再发生。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有其它权利的根本保障。然而生命权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被剥夺的。生命权的合法剥夺是一把双刃剑,其有利于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从而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但同时更应该完善生命权合法剥夺的相关法律法规,否则生命权合法剥夺将变成一把打着正义的屠刀,为所欲为,比生命权非法剥夺的危害性更大。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生命权为视角对生命权的含义、特征以及生命权合法剥夺的几种情况进行了分析从而强调了生命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基础作用。第二部分从生命权合法剥夺之证据法限制的必要性角度出发分析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第三部分从死刑案件证明对象及证明标准、言辞证据及实物证据审查认定要求、综合证据审查认定要求三个方面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从特殊侦查措施、瑕疵证据补证与合理解释、鉴定意见三个方面出发分析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对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