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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上发生多起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如“7.19”沪昆高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西藏尼木“8.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等,这些事故之所以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关注,是因为其不仅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而且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除了这些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在社会上同样有很高的关注度,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用汽车数量在飞速增长,这无疑造成更多交通事故案件的发生,而这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令人发指。据统计1,2015年全国民用汽车数量达到16284.45万辆,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达到187781起其中死亡人数58022人受伤人数199880人直接财产损失103692万。与交通事故案件相比,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仅造成交通秩序的混乱,而且会造成已有危害后果的扩大化,即造成更加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这种行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谴责。为了对这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严厉地打击,1997年《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将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种加重量刑情节予以规定,这在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而且造成了立法和司法的不相协调。本文在参考各国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将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入罪的立法建议。为对该问题进行详细地论述,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范目的进行解读,在对立法现状和法律定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得出以下结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目的应该是对受害者救助义务的履行;第二部分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立法缺陷进行深入分析,这种缺陷不仅体现在理论方面,更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而且这种缺陷是司法解释无法进行弥补的,所以必须对立法进行调整;第三部分对国外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立法模式进行介绍,从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来看,其存在一个共同点,即均将交通肇事逃逸罪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单独规定,这种做法无疑对我国立法调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四部分从犯罪学和刑法学角度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入罪的理由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入罪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