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学法学视野下的民间法研究

来源 :南开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ZHHU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学研究方法是人类进行法律认识的一种立场和途径,任何一种理论的变革就是其研究方法的变革,由于其研究进路的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认识结果。社会学法学就是把法律放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加以考察,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其核心问题是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即法律如何影响社会、社会如何作用于法律。社会学法学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方法,扩展了法学的视野。  社会学法学的研究理念在研究领域、研究方法及研究范式的转变,就是一种学术方法的创新。民间法就是这样的一种法的社会学视角,法学研究的“法”不再局限于“国家法”,而是包括社会中一切具有法的特征和能够具有法特性的规则;有关民间法的研究也预示着对法的研究从价值探讨转向事实探讨。社会学法学的兴起使民间立场进入到了法学研究之中,社会学法学让人们看到和开始关注民间法的意义和价值。  本文站在社会学法学的研究方法立场,坚持法律多元主义,关注民间法,为“民间法研究”的研究。在研究者的基础之上,从宏观层面勾勒出目前民间法研究现状和某些走向,避开了对象本身的价值的分析,仅就从民间法文献的研究进路实证分析社会学法学传入中国以来中国法学研究的多元化,采用了社会学法学的实证考察方法,也是对西方社会学法学研究的一个有力回应。同时本文就是以对民间法研究的实证分析从客观上理解和把握近十年来民间法的研究状况,为更多人更全面地了解目前关于民间法研究的现状作为一个参考因素,预测某些未来的发展趋势,或许会影响和调整新的民间法研究者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
其他文献
中国近代法制转型过程中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制度,是在清末律师制度和北洋政府律师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律师制度改革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
在商事交易现象层出不穷、信息无孔不入的现代社会里,传统精神领域的人格权已经涉足商业领域,人格因素不仅表征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固有的伦理性,而且表征了经济社会的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