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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犯罪是对儿童人格权以及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也是对被拐卖儿童家庭权益的侵害,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目前,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形势目前依然严峻,未能得到有效控制。这一严峻社会现状与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刑罚存在不足息息相关。论文从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严峻现实情况来说明拐卖儿童犯罪造成的危害,包括对被拐卖儿童本身权益的侵害和对被拐卖儿童的家庭权益的损害。综合评析拐卖儿童犯罪的研究现状,以家庭权益保护为视角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刑罚进行法理反思,就当前我国拐卖儿童犯罪刑罚存在的缺陷提出加重拐卖儿童犯罪的刑罚的针对性的完善建议。论文拟从三个部分展开对拐卖儿童犯罪刑罚的反思与完善的论证。第一部分主要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刑罚的现状以及刑罚的主要原则进行法理评估。首先阐述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立法规定的实际状况,分别就刑罚的主要两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用原则进行法理分析,指出其在拐卖儿童犯罪刑罚原则的运用上存在的不足。进而论证现行拐卖儿童犯罪刑罚对现代家庭结构下的被拐卖儿童家庭权益所造成的损害重视的不够。第二部分主要对家庭权益保护与拐卖儿童犯罪的刑罚的设计进行论述。以家庭权益保护为基点,对拐卖儿童犯罪在犯罪刑罚提出具体要求,对拐卖儿童犯罪的主观恶性进行重新评估,结合拐卖儿童犯罪对家庭权益造成的实际社会危害,重新审视拐卖儿童犯罪的刑罚,提出对拐卖儿童犯罪在量刑衡量上予以重罚的具体要求。第三部分提出加重拐卖儿童犯罪刑罚的建议。重视对家庭权益造成的损害,从加重对收买拐卖儿童罪的处罚、提升拐卖儿童罪的最低法定刑、对拐卖儿童犯罪贯彻从重处罚等具体措施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刑罚提出完善建议,从而有力的打击拐卖儿童犯罪,遏制犯罪势态的扩张。刑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所主张的公平正义应当与中国的共同价值观念相契合。以家庭权益保护为视角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刑罚进行法理反思并提出完善思路,是中国法治建设在本土性和现代性的融合,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