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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已为人们所认识。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不仅是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呼声。但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商业秘密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综合各国立法及理论,其定义宜作这样的表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特征有两个,即秘密性和价值性;商业秘密的范围是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是立法保护的基础性问题。国外有过准财产权说、财产权说、相对债权说、人格权说和企业权说等理论,但只有财产权说日益为立法所接受。其实商业秘密不仅是一种财产权,而且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因为商业秘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共性,但又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主体的复杂性,对象的独特性,权利期限的不确定性。 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比较分散,表现出许多不足,比较突出的是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关于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较少;侵权民事责任规定的过轻;与国际通行规则还有一些差距。为了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必须立足国内实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应处理好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关于保护水平。如果定位太高或过低,都达不到立法目的;二是关于保护范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主体的保护范围与客体的保护范围;三是关于职工的保密义务。要平衡好保护商业秘密与保护公民的自由择业权的关系。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内容。主要有五个部分即总则,商业秘密的构成及商业秘密权,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