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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繁荣,公司收购、兼并等资产重组行为层出不穷,集团性的公司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模式。而以控股为特征的企业集团的出现以及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日益频繁,必然产生了如何才能完整而真实的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问题。而合并财务报表正是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方式。那么如何编制,按照什么规范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成了企业集团面临的一个重大财务问题。至今为止,我国企业集团一直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规范为1995年财政部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但是,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已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在2006年2月,财政部正式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较之《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有多方面的重大变化,新准则能够更好的适应中国目前新的经济形势,同时也与国际会计准则很好的进行了接轨。但是笔者认为新准则中仍然存在一些与我国国情不符的规定,本文正是通过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与美国、英国及国际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进行对比分析,找寻差异及共同点,试图对我国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建立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发展过程的论述。文中主要阐述了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编制目的,以及各国(包括英国、美国、国际准则及我国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演变过程。 第二部分对合并财务报表理论进行了比较研究。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合并财务报表的三种理论:所有权理论、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各国准则采用的合并理论进行了对比分析,之后得出了我国准则应选择采用合并财务报表理论中的实体理论的结论。 第三部分为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具体内容的比较研究。主要针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合并政策、合并范围、合并报表报告日和会计政策、合并程序、内部交易的抵消、少数股东权益及合并商誉的初始确认及后续会计处理)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对我国准则的制定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及建议。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其他内容的一些建议。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是净资产为负数的子公司的合并问题,二是复杂持股的持股比例计算问题。 本文对我国合并财务报表新、旧准则与美国、英国及国际会计准则的进行比较研究后,针对我国准则应采用的合并理论、准则的制定等问题,提出了以下一些个人看法及建议: 1、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选择:赞成我国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从原来主要是基于母公司理论,开始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衔接,向实体理论转变; 2、关于合并政策:建议我国准则应考虑增加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例外情况,即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满足的条件可以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3、关于合并范围:(1)赞成新准则取消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的六条及财政部复函中规定的特殊行业和重要性水平以下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情况;(2)建议新准则应明确暂时性控制和资金转移能力严格受到限制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3)建议新准则应明确复杂持股的持股比例计算;(4)赞成新准则关于潜在表决权的规定。 4、关于合并报表报告日和会计政策:赞成新准则采取较严格的规定,即母子公司的合并报表报告日和会计政策必须一致。但本文也提出了几个提请准则制定者考虑的问题。 5、关于内部交易的抵消:由于我国新的准则与美国、英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保持了一致,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新准则和《暂行规定》的变化进行了比较分析,对争议较大的“合并价差”以及新准则中增加的对包含在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中的未实现内部利润的抵消进行了研究。 6、关于少数股东权益:本文主要从少数股东权益的确认、列报和少数股东应占的亏损超过少数股东在子公司的权益的处理方法等三方面进行了分析。 7、关于合并商誉的初始确认及后续会计处理:赞成新准则对于合并商誉初始确认的规定,但对于合并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本文持不同意见,新准则要求合并商誉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但笔者认为以中国目前的状况,应进行摊销才更合适。 8、关于净资产为负数的子公司的合并问题:对于超额亏损的处理,本文既不赞成财政部1999年《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中规定的处理办法,也不认可新的准则规定的除少数股东有义务并且有能力弥补的以外,该超额亏损应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做法,而是在参考了大量资料后,建议采纳我国的一些学者提出的观点:将未确认投资损失从合并利润表移到合并利润分配表中,作为净利润的一个加项,设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下设置“减: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反映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均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作为合并股东权益的减项;在合并利润分配表中的“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上设置“加:本期未确认投资损失”,反映子公司当年发生的超额亏损或在资不抵债期间报告的净利润但仍未被投资者确认的部分。 9、关于母、子公司复杂持股的持股比例确定问题:由于新准则中没有对其进行规范,本文提出了三种复杂持股的持股比例计算方法,希望能够给准则制定者一个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