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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排除规则是由一系列具体的排除规则组成,它紧紧围绕证据能力问题对证据的采纳或排除做出限定,旨在解决证据材料能否进入庭审程序成为诉讼证据。对此,两大法系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英美法系国家通过预置排除规则方式实现对证据材料的筛选,只允许有资格的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在相对保证单个证据可靠性的基础上实现效率、公正及法律所保护的其他价值;大陆法国家在立法中很少对证据能力进行直接限定,而主要依赖于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证据做出取舍,对证据资格的审查往往与对证明力的认定交织在一起。本文除却引言与结语,共分四章论述。
第一章: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对证据排除及与之紧密联系的相关性、可采性、证据能力、证明力等基本概念以及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剖析,力图改善人们对以上概念之间关系混淆不清的状况。
第二章:对两大法系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演进以及主要的排除规则进行介绍分析,为后文的规则比较和规则体系的构建做好铺垫。
第三章:在对比分析两大法系证据排除规则的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差异背后的原因,并对二者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目的在于通过对两大法系证据处理方式的比较为我国的立法借鉴提供深层次的理论支持。
第四章:是全文的落脚点也是全文的核心部分。笔者在理性分析我国证据排除的法律现状、不足及不足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并进一步提出具体的构建措施。力图改变以往只强调个别规则的借鉴而忽略宏观上的理论指导,忽略制度间的相互支撑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