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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公约,目前已经拥有148个缔约国1,被公认为联合国国际私法领域最成功的国际公约之一,它使得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可能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本文所论述的焦点“非本国裁决”2是《纽约公约》在制定时,为了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满足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在主流“地域标准”外吸收采纳的一种补充的标准。我国在1987年加入了《纽约公约》,成为其缔约国。由于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独树一帜的创造了一种以“仲裁机构所在地”来识别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的标准与我国所加入的《纽约公约》产生了法律上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例时往往会产生巨大的争议,旭普林案和宁波工艺品案就是典型的例证。随着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愈加频繁,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加大,会有越来越多外国仲裁机构和仲裁纠纷的当事人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为了确保“外国裁决”和“非本国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能得到同等的对待,也为了使我国的仲裁业能健康发展。本文将理论和各国司法实践的分析,对《纽约公约》项下“非本国裁决”标准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围绕这个主题,本文将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对“非本国裁决”问题的概述。通过对《纽约公约》的条文以及制定公约时原始会议资料的分析来阐述“非本国裁决”标准的成因。列举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国内法中关于“非本国裁决”的规定、介绍国内外学者对于该问题的观点及理论研究成果,通过比较研究来对“非本国裁决”标准进行准确的界定。第二章,对“非本国裁决”的国籍归属问题进行系统的阐述。以国际商事仲裁的国籍理论为切入点,列举目前世界上各国立法中识别仲裁裁决国籍的主要标准,进而对仲裁裁决法律效力的来源的进行必要的分析,通过厘清“无国籍裁决”与“非本国裁决”的区别,阐述“非本国裁决”国籍问题的实质。第三章,对我国法院适用《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进行系统的阐述。通过对国内《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立法规定的分析研究;对国内司法实践中的旭普林案和宁波工艺品案的分析评述。探寻国内立法在对待“非本国裁决”时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第四章,通过对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最新仲裁立法以及《示范法》分析研究,对“非本国裁决”标准进行深入系统的评述。同时对现阶段“非本国裁决”存在的历史意义及对此问题研究的理论意义进行必要的论述,对我国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