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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8条的规定,在执行当中,法院具有选择委托拍卖或自行组织拍卖的裁量权力,为网络司法拍卖制度诞生提供了理论上可能性和法律上正当性。而据2015年《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中相关内容,最高院主张,各级法院应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同时强调完善、规范司法拍卖行为,并以简要语言对拍卖流程提出系统性的要求,例如实现网络平台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相互链接,共享拍卖信息。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对拍卖的主体、网络服务平台选定、拍卖程序、救济方式等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运行方式和操作方法作出详细的阐述和明确指示。简而言之,作为一项新兴事务,相较于传统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具有自身特征和优势,例如降低拍卖成本,提高拍卖效率及拍卖成交率,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等理论意义及价值功能,但是其运行的实际效果如何尚待验证。任何制度上创新将会对司法实务产生或利或弊的影响。虽然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已经形成较为明确的程序规范,但经观察,实务操作当中仍存在如下问题:尚未建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运行程序存在漏洞,监督机制尚待完善,救济方式欠缺理性。为此,需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加以完善:健全网络司法拍卖体系,进一步规范运行机制,提高监督能力,设置权利救济方式等。为全面了解和认知网络司法拍卖制度,本文将会针对其立法沿革、性质、现行规定进行概述,并从制度内容、制度优势、运行现状方面入手,揭示出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现存不足之处,最终通过逻辑分析提出部分设想,以期实现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设立初衷和预设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