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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30年来在发展我国生产力,承担国家的重要任务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固定资产作为事业单位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其价值在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决定事业单位素质和效益的基本要素。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强调了应遵循三大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体现出国家更加注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价值管理。另外,固定资产核算本身具有复杂性、涉及的管理方面较多等特点。 基于上述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要求和本身具有的特点,本文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公共部门的管理经验,研究如何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加合理,以解决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特别是针对文物文化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具有特殊性质的资产是否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问题,以及核算基础,折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发展历程看,在宏观方面,管理部门已经进行了多次改革,推出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如《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相继实施,使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体系更加完善。然而,随着事业不断地发展,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方面暴露出许多问题,有些办法已经不适应事业发展的要求。第一,固定资产确认价值过低以及分类中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根据1998年《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就可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确认价值过低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增加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工作量。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中存在着大量的特殊属性的资产,比如文物和陈列品,公共基础设施等,根据现行规定,文物文化资产属于第四类“文物和陈列品”,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存在不同,有的将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固定资产中核算,比如公共卫生间等,有的不将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固定资产中核算,比如公路等。将具有特殊性质的这类资产与一般性质的固定资产采用一样的核算方式,将会误导报表使用者。第二,在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中,由于不涉及计提折旧的问题,因此没有核算基础的问题。只在固定资产增加和减少过程中采用“双基础”核算现金资源和经济资源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使用过程的核算是缺失的。这违反了事业单位的会计目标,不能全面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单位的财务状况,为更好地完成受托责任埋下了隐患。第三,事业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核算基础,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样使得固定资产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成本不完整;影响报表信息的准确性。 针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第一,可暂时采用原企业规定的2000元作为新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并依据物价指数等经济指标为基础,适当调整确认标准。这样解决了标准过低,增加工作量的问题,和标准过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另外,文物文化资产的不可复制性,决定了文物文化资产与一般固定资产有着实质的区别,因此,本文的观点是将文物文化资产与一般固定资产分开单独核算。公共基础设施这类资产,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社会服务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公共基础设施与一般固定资产分开单独核算。第二,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前提下,本文建议应采用完全权责发生制作为使用过程中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基础。原因在于,固定资产在折旧过程中,一般不会产生现金收支的问题,只会有经济资源的流出,因此,权责发生制完全能满足核算要求。第三,事业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事业单位应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原因在于事业单位主要是完成国家的受托责任,因此,加速回收成本费用就显得意义不大。同时,考虑到国家要对所有事业单位的数据进行汇总,这就决定事业单位一般应统一成一种折旧方法。另外,对文物资产不计提折旧,对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且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但应与一般固定资产区分核算。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初期,不计算固定资产残值,待折旧体系逐渐完备后,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逐步推行,或者由国家专门成立相关报废资产回收部门,对所有事业单位报废资产统一收集,重新分类,再决定是否继续利用。从绩效考核和成本核算的要求出发,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已是大势所趋,折旧取代修购基金能更好的完成核算任务,使得报表更加真实可靠。因此,本文建议取消“修购基金” 在上述改进意见的基础上,本文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提出了修改建议,首先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核算要求:预算核算的要求,成本核算的要求,分类核算的要求,不同方式增减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等。具体而言,预算核算的要求只主要体现预算支出的核算,如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中的维修费支出,应在预算支出类科目中核算;成本核算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在成本类科目中核算;分类核算的要求主要界定资产大类上核算要求,如文物文化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是否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问题;不同方式增减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主要满足基建增加、融资租入、借入固定资产等方式增加资产以及捐出、出租固定资产等方式减少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 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入时,仍采用“双分录”方式,以满足核算预算收支情况和反映财务状况的双重要求。目前的“双分录”方式,主要通过事业支出等科目核算预算收支情况,固定资产科目反映财务状况,在净资产中增加固定基金用于平衡表的关系。本文主张单独设立核算预算收支情况的科目,如“预算支出”等,删除原有的“固定基金”科目。另外,增加“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增加折旧的同时,增加相应费用。采用这种对固定资产核算的方式的主要原因在于,即可体现固定资产的净值,又核算相应成本的增加,为满足绩效考核和成本核算的要求奠定了基础。 本文的创新在于针对我国事业单位核算现状,对固定资产核算确认标准和范围、核算基础及折旧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