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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愈来愈呈现出公法性特征。作为民事执行行为中重要变价方式的法院强制拍卖,在法律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大量的被执行“财产”期待依赖法院强制拍卖的公信力“待价而沽”,重新实现它们的经济价值。然而,法院强制拍卖的性质究竟系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还是公法上的处分行为,直接影响到拍卖的法律效果。 本文首先介绍了法院强制拍卖的法律特征,然后从“私法说”、“公法说”两方面对法院强制拍卖的性质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分析,运用比较研究法,破立结合,阐述了法院强制拍卖的公法性。审视法院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法律效果可以发现,它们与拍卖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密切相关。首先,法院强制拍卖权行使中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以及法院强制拍卖的安定性和公信力与拍卖程序中私人利益之间有冲突,需要利益衡量;其次,法院强制拍卖中私人利益之间有冲突,主要包括执行债权人与执行债务人之间,执行债权人、执行债务人与拍定人之间,拍定人与案外第三人之间,拍定人与拍卖物上他物权人之间私人利益有冲突,需要利益衡量。本文从一个新的角度构筑法院强制拍卖的理论基础,有效协调强制拍卖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妥善解决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并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安排,这是本文的重点。 法院强制拍卖自应力求迅速、及时、高效,缘于此,笔者将“法院强制拍卖”作为研究课题,希图在前辈学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法院强制拍卖有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