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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借用他人名义向公司为出资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这是在当前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投资方式。实务界和理论界将这种为隐名投资的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这篇论文将其称为隐名出资人。我国现行法律对隐名出资人相关法律问题的规定,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这就使得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益争端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几乎所有隐名出资人的纠纷都涉及到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厘清该问题成为有效解决隐名投资纠纷的前提条件。在介绍隐名出资人理论基础与实务现状的基础上,引入了英美代理制度,分析了利用英美代理制度解决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可行性,并对如何具体应用英美代理制度解决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一章为隐名出资人的基本理论。这一章介绍了隐名出资人的内涵、特征以及学理分类。第二章为隐名出资人的司法现状及理论学说。介绍了我国有关隐名出资人的法律规范及认定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标准,即三种主要的学说。第三章民隐名出资人股东法律关系的分析。本章首先介绍了英美代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和403条对英美代理制度的借鉴。并介绍了如何运用英美代理制度具体解决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即如何运用英美代理制度解决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之间,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对英美代理制度与“内外有别,双重标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