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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类脱离原始状态起,战争似乎就成为了人类永远无法摆脱的阴影,与此同时,人们一刻也没放弃过远离战争实现永久和平的努力。自古以来,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思想家们都曾思考过人类为什么要走入战争,以及能否彻底摆脱战争的问题,这些思考为我们制定战争法规、打击侵略罪行提供了重要的哲学根据。
二十世纪初期,国际社会通过了很多有关制止战争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决议,从中可以看出在国际关系问题上,各国开始接受摒弃战争的观念,但直到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社会才真正确立了全面放弃战争的国际法原则。
从《凡尔赛和约》的形成到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从国际社会开始筹建国际刑事法院的设想,到国际刑事法院最终成为现实,国际社会进行了半个多世纪的执着追求和不懈努力。然而,尽管国际刑事法院在惩治严重国际犯罪上表现出前所未有的魄力和决心,但国际刑事法院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挑战,侵略罪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经过24年的磋商,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3314号决议),但是这个决议本身并不具备国际法上的效力,因而不能直接用作审判和制裁侵略行为的法律依据。尽管我们不能否认这一决议的历史价值(正因它的出现,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有了明确的侵略定义,国际社会在惩罚侵略行为时从此便有所遵循),但国际刑事法院要想实现对侵略罪的管辖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个人所犯下的国际罪行通常表现为国家行为,尽管实施具体行为的是一个个具体的人,而这些行为本身却是执行国家政策的结果,侵略罪尤其如此。国家责任与主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时是同一的,有时则是不一致的。尽管大多数情况下国际犯罪是在国家的纵容或默许下实施的,但是成立国际犯罪不能以国家责任为前提,如何界定国家行为与个人行为以及如何确认应受惩罚的行为人范围是侵略罪定义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此外,如何处理安理会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决定侵略罪能否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关键。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坚持认为国际刑事法院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要服从安理会对国家侵略行为的确认。而大多数阿拉伯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应该独立行使其职能,无论是确认侵略行为的存在还是确认个人的刑事责任都应该由国际刑事法院独立完成。既要确保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的政治作用,又要保证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与公正,是国际社会需要解决的最大难题。
本文从侵略罪的哲学历史根源入手,充分归纳和总结了与侵略罪有关的各种历史文件,对目前国际社会与侵略罪有关问题的讨论成果进行了全面的介绍,通过分析侵略罪发展历程及中国对国际刑事法院以及侵略罪问题所持的立场,提出了我国应对侵略罪问题的具体建议。
本文除前言外共分五章。
第一章介绍侵略行为犯罪化的哲学及历史根源。第二章阐述近代国际法将侵略行为定义为国际法律概念的历史进程。第三章介绍了目前国际社会在定义侵略罪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第四章从国际犯罪的犯罪构成角度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的特殊犯罪构成以及侵略罪的具体犯罪构成。第五章在分析侵略罪定义前景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应对侵略罪问题的原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