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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适用的法”这一理论被正式提出已有较长时间,但它仍是国际私法上最具争议的理论之一,源于各国学者纷纷从不同层面来阐述自己的见解,不断更新着该理论。“直接适用的法”在国家干预主义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诞生的,其产生目的在于维护本国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在理论上,“直接适用的法”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概念、内涵、性质界定以及判断标准上,如性质界定方面,主要涉及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之争、公法与私法之争、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之争。中国对该理论研究起步较晚,2010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对这种能够径直适用于案件的法律规范做出了明确定性,标志着该理论在中国立法层面上得到正式确立,当然法条中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本文将要重点论述的“直接适用的法”。然而,通过研究与分析强制性规定在中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我们不难发现有诸多疑问有待进一步探讨和解决,例如国内法中的所有强制性规定并非当然是“直接适用的法”、对强制性规定的界定标准不清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司法解释存在矛盾、未明确外国“直接适用的法”能否得到内国法的认可问题以及一国两制下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问题等。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基础理论的探讨,其中主要涉及“直接适用的法”产生的历史成因、理论溯源、内涵扩展以及性质定位。第二部分是对“直接适用的法”与相关理论的厘清,包括该理论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与单边冲突规范、公共秩序、法律规避的区别,通过这些探讨以便更深层次地解读该理论。第三部分是“直接适用的法”在中国立法发展中的演进和缺陷,以及它在司法适用中的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中之重,通过在整合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完善该理论在中国立法上的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当然,为了使中国“直接适用的法”更加完善,要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前提下,紧跟国际私法发展的大趋势,让中国“直接适用的法”真正发挥维护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