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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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政府管理模式逐步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化,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已经不再是计划经济时代单纯的施加命令、大包大揽,而是更多地服务于民众。在服务型政府模式的背景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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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政府管理模式逐步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化,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已经不再是计划经济时代单纯的施加命令、大包大揽,而是更多地服务于民众。在服务型政府模式的背景下,我国政府管理活动中的行政合同大量涌现。由于行政机关的特权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行政合同纠纷随之也大量产生。在多种行政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司法审查无疑是适用范围最广、争议最小的一种方式。新《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关于行政合同的概念、性质以及救济途径还没有统一的规定。针对纠纷解决的迫切需要,立法机关在此次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行为。新法实施后行政合同正式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救济模式正式确定为公法模式。虽然我国已经将行政合同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但是现阶段的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法院仅靠这些规定还不能应对行政合同司法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需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先进思想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其中主要包括确定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建立双向性的审查结构、扩大受案范围、重新分配举证责任、丰富裁判形式并且引入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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