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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是每一个人类生命开始的初始状态,弃婴现象的不断呈现严重影响着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观感,弃婴的法律保护研究是必然进行的一个课题。弃婴收养能给弃婴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家庭环境成长,无疑是抚养弃婴的最佳方式。法律制度的历史性决定了它是对一个社会一段时间内经济基础的一个反应,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我国弃婴收养制度也有其变化发展的内在要求。结合现实状况,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弃婴收养中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弃婴收养的主体问题。弃婴收养主体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目前非福利机构收养中的弃婴送养人是何人,应该承担何种义务规定不明,弥补这一立法不足应当要明确非福利机构弃婴送养人的有关规定;弃婴收养人所需具备的条件规定也过于苛刻,在相对放宽弃婴收养人范围的同时应该加强对收养人实质条件的资格审查;另外还提出要规范被收养人查找程序,使得现实中流于表面的查找程序能够真正达到其设立的目的。其次是弃婴的事实收养问题。由于事实收养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导致被收养弃婴与收养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不稳定、被收养的弃婴生活环境缺乏保障和难以落户等问题的产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是要完善事实收养公证制度,使事实收养关系转变为合法收养关系,其次要完善弃婴生活保障体系、健立弃婴事实收养扶助机制来解决已经发生的事实收养产生的的被收养人生活和户口等方面的问题。最后是弃婴的涉外收养问题。我国弃婴涉外收养日渐兴盛,需要相应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驾护航。目前我国弃婴涉外收养制度中存在费用收取混乱、被收养弃婴后续权益缺乏保障和涉外收养弃婴档案登记不健全等缺陷,为完善其不足之处,本文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即弃婴涉外收养费用制度透明化、建立弃婴涉外收养长期收养跟踪监督机制和健全涉外收养弃婴登记档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