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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带动下,企业APP呈现爆炸式增长。而“一带一路”建设,也为企业APP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与此同时,商业方法专利的概念也逐渐深入企业管理者或者创业者的心中。相比较企业APP的著作权和商标权而言,企业APP商业方法专利也被称为对企业APP“商业模式或者运作”的智力成果,通过企业APP研究报告与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授权数据,发现实际授权量很低。如何完善企业APP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是当前企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根据目前我国企业APP商业方法的现状以及其可专利性的关注和研究,可以发现,就围绕企业APP商业方法存在纷争,对企业APP商业方法的保护和发展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有的法院认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对其进行约束,通过商标权的保护和对抗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得以保护,后来也存在利用著作权将APP视作文案设计进行一定的保护。但是,纵观这些方法,都无法彻底发挥商业模式甚至商业方法的深层要义,也不能涵盖所有商业方法的内容。另外,我国现阶段就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较美国、日本及欧洲来说,一是过度偏重技术性的标准,审查分类不明晰;二是还未建立起一支完全专业且分类明确的商业方法专利审查人员队伍。即最大的问题是,企业APP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期待研究、解决。基于以上背景和原因,首先,本文在研究了企业APP现状及商业方法专利的理论基础上,对企业APP商业方法专利进行了界定。同时梳理可专利性概念与技术性标准,界定了企业APP商业方法专利的客体。其次,考察美国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审查标准的相关案例,从“有用的、有形的、具体的结果”标准,历经“机器或者转换标准”,到后来完善的“实用性”标准,在专利审查越来越严格的现实背景下,得出企业APP商业方法专利的实质审查条件。再次,通过调研我国企业APP商业方法及其专利的现状,对比分析美国、欧洲、日本、英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商业方法专利中可专利性实质审查的审判实践与可专利性判断标准,作为给予国内肯定企业APP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重要参考指标,希望制定商业方法可专利主题条款、修改可专利性实质条件及合理构建企业APP商业方法专利制度。最后,对完善我国企业APP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提出了建议,促进我国企业APP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