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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自由转让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但绝对的自由转让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各国立法对股权转让,尤其对股权外部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专设第三章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确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制度框架,并对股权转让的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但对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长期以来,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时,法条的解释与适用不准确,缺乏商事思维,导致许多误判的产生。从法律规范属性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程序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必须遵守,违反之将导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股权转让程序规定是管理型强制规定,违反该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股东转让股权时,设定了各种程序,赋予其他股东等利害关系人以各种权利。该类权利是基于维护公司人合性、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或期待的目的,在出让股东的股权之上设定的程序性权利。股东侵犯该类程序性权利转让股权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相关利益主体的实质权益受损。若利害关系人未对此行使救济性权利,该合同的程序性瑕疵得到修正,其效力和履行均不受影响。若利害关系人对此提出异议,并在合理期限内启动救济性程序,法院或仲裁机构方对该合同进行可撤销审查。在其他股东最终确定受让股权的情况下,对该股权转让进行撤销,已支付对价的返还支付,已取得股权的退回股权。同时,为维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杜绝违反程序的股权转让行为,对出让股东、受让人、公司追究其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