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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最大的优势在于它使得信息的收集和传播变得轻而易举。然而,数字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大大降低了信息复制的成本,在方便了人们获取信息的同时,也使得非法复制现象司空见惯,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伤害。我国数字音乐传播模式主要有三种:利用P2P软件的传播模式、利用搜索引擎网站的传播模式以及利用视频共享网站的传播模式。相对于网络高速发展的需要,我国针对三种传播模式的法律规制远远滞后。数字音乐网络传播的三种主要模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现象,为了净化网络环境,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数字音乐网络传播模式的优化势在必行。本文主要结合数字音乐发展过程,研究了三种主要传播模式下的六个典型案例,通过两两对比,分析了P2P技术下的数字音乐传播模式、利用搜索引擎网站的传播模式、利用共享网站的传播模式的运作方式,发现了三种传播模式分别存在的侵权问题,并针对各种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笔者作为一名资深的音乐爱好者,希望通过写这篇文章能够对我国数字音乐网络传播的长期、健康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