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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依托于技术的第三方支付开始产生与发展,给人们提供了不少的便利。例如,支付宝在日常消费、缴费、保险等方面给人们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不过同时产生了利用这种第三方支付犯罪的案件。由于这些犯罪是通过新的技术手段实施,所以传统的犯罪理论已经不能解决这些犯罪的定性问题,并在实践与理论中出现了不少的争议。关于这些争议应该理清以下几点:首先,应该了解用户与第三方机构是代理关系、用户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第三方支付公司与银行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是货币基金关系、信贷合同关系。其次,在该类犯罪的行为方面,应该从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区分展开,坚持在盗窃罪中并无意思沟通,而在诈骗罪中则存在意思沟通,坚持机器不能被骗的基础上要认识到机器背后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能够被骗。同时该坚持通过使用行为与“财产直接减损原则”对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侵财的行为进行分析。最后,在结合具体案例的情况下,明确被害人在支付宝等平台上类似于“余额”等产品的所有权属于用户、绑定在支付软件上的信用卡信息依然属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信息、“余额宝”等产品属于货币基金、“蚂蚁花呗”等属于贷款,之后认定被告行为属于普通诈骗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上述案件的研究,能够让传统的犯罪理论在新时代得到更好的发展,也有助于增加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