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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问题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股票期权激励兼具报酬激励和所有权激励功能,作为一种长期激励工具,在薪酬激励组合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的理论创新是,首先,在对激励机制理论和股票期权模型已有的研究成果全面回顾的基础上,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对股票期权激励合同符合最优激励合同的基本条件并满足委托-代理理论的代理人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的论证,说明股票期权激励合同是有效的;通过构建股票期权激励的相容性模型,说明了根据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的最优自利决策可以实现激励相容目标.其次,采用博弈论的研究方法对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对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进行各自的对策分析,分别构建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简单的、静态的、一次性的博弈和多阶段、动态的、重复博弈模型,说明了股票期权合同对代理人的激励效应.一个理性的代理人不会在合作初期即采取最大化自我利益的行动,但在临近合同到期时,代理人存在破坏原有的均衡的动机;而在这个精炼贝叶斯均衡中,双方可以实现双赢目标.最后,对股票期权激励合同的实施分别就委托人与代理人作了成本-收益分析,从模型分析中不仅得出实现双赢的最基本的条件,而且进行了更深入的相关变量的解剖;正常状态下的股票期权激励模型的参数,可以实现股票期权的激励功能;但代理人可以通过对相关变量的调控,操纵股票价格的变化,在非正常状态情况下达到代理人侵占委托人权益的目的;随后文章提出了一个通过增加代理人犯罪成本的模型,来防止非正常状态的出现.同时,文章根据西方国家已出现的系列与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有关的案件分析,借助已构建的模型,对股票期权激励作为一种控制风险、规避风险的方式变成了案件中放大风险的工具进行了解释,提出了一个股票期权激励合同失效的概念.而这种失效可以归结到已提出的相关变量(外生变量和内生变量)的失效问题上.论文的实践意义在于,首先,根据我国激励制度发展的历程和解决代理人问题的迫切性,在分析已有的各种股权激励状态基础上,对现存的几种方式对代理人的激励程度和约束程度进行比较研究;其次,对我国企业的股权激励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和归纳了保证激励机制有效性的设计条件;最后,依托文章所作的理论研究,在结合我国现状的前提下,提出对我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的建议.